加入收藏 | 香港人民法治通讯社有限公司介绍| 联系我们| 人员查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提前解约不免责,拒付收益亦有错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法院 日期:2025-12-01

  主播起诉传媒公司支付直播收益,传媒公司辩称主播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违约在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不予支付直播收益。对此纠纷,法院如何判决?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样一起主播起诉传媒公司拒不支付收益的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萍乡市某文化传媒公司系某直播平台的入驻机构,原告张某在该直播平台开通账号并绑定在被告公司名下。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为:张某将直播账号挂在被告的机构名下,并开设聊天室,通过自己主播及作为聊天室的主持人邀请其他主播入驻该聊天室内进行直播的方式,获取观众的打赏,双方以此获取相应收益。

  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合作期间,被告公司按月与张某结算合作奖励费用。2024年5月,张某参加直播平台的个人赛活动,为提升人气排名,张某应被告公司要求对直播账号进行刷榜。张某刷榜产生损失4万元,被告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该笔损失4万元。经核算,被告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24年5月的合作奖励费为4.8万元。2024年6月,张某提出与被告公司解除合作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张某单方解约,应自行承担刷榜费用,遂将张某的直播账号踢出被告公司的入驻机构,并拒绝支付剩余合作奖励收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被告公司就直播事宜达成合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2024年5月,被告公司为提升张某账号的人气排名,对张某个人账号进行刷榜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刷榜后张某于2024年6月提出解除合作关系,撤离被告公司的入驻机构。鉴于刷榜时,被告系基于长期合作及收益考虑为原告的个人账号进行刷榜,张某提起解约导致被告公司对刷榜产生的经济效益不能受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依照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张某与被告公司各承担50%的损失费用,即各承担2万元。被告未支付2024年5月未结算的合作奖励费,品除被告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张某支付2.8万元。

  法官提醒:合同履行须有始有终,争议解决应依约依法。主播提前解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传媒公司亦不得以此拒付收益,导致“双输”局面。出现纠纷时,应积极沟通或诉诸法律,以免扩大损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责任编辑:秦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