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他人装修房时坠楼致残 责任究竟谁承担?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日期:2025-11-25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张某自行承担70%责任,萍乡某装修公司承担30%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万元。
2024年12月,原告张某为筹备自家房屋装修,要求被告萍乡某装修公司带领其前往正在施工的另一客户吴某家实地参观房屋装修实际效果。
因该房屋尚未完工,二楼未安装防护栏,原告在参观过程中不慎从二楼坠落受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费1万元。
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萍乡某装修公司及屋主吴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案涉房屋二楼未安装护栏,属于明显安全隐患区域,被告萍乡某装修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在带领原告进行参观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被告吴某出于善意和基于信赖原则,允许被告公司带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进入案涉房屋参观,该行为系配合萍乡某装修公司的合理行为,此次参观并非由吴某组织,吴某亦未因此受益,虽确系出现了原告受伤的损害事故,但不能因此加重被告吴某作为善意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吴某对事故的发生既无故意亦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存在观察、注意、审慎的义务,尤其是在陌生的尚未完工的房屋装修现场。原告入户时即已知晓房屋的照明及光线情况,且上楼时亦应知晓未安装护栏,其应充分认识到各种潜在的风险,并应以更加审慎的态度,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主动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或及时终止参观,但原告未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未确保安全行走是导致自身摔倒的主要原因。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由被告萍乡某装修公司承担30%的责任,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既要求侵权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担责,亦要求被侵权人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法官提醒,安全从不是“被动等待”,主动防范才能避免伤害。所有涉及带领或引导他人进入潜在危险场所的主体,应养成“先排查再行动”的习惯,切勿因一时疏忽将他人置于“险境”。同时,普通公众应把好“自身关”,牢记自己是守护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进入陌生、危险环境时更要保持“风险敏感”,因为自己的“审慎”比任何提醒都管用。(责任编辑:启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