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尺寸不符拒付货款 法院调解促握手言和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日期:2025-12-01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原告某门业公司与被告萍乡某公司签订《合同书》,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动伸缩大门以及人行通道小门,合同总价款为6.8万元;货到现场付款50%,安装后付10%,中秋节付37%,留3%作为质保金;货到工地因被告原因超过10日后仍未安装的,被告应支付全部货款。同时,双方还对尺寸、规格、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3年10月,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被告购买的门送达至被告公司指定地点,但货到现场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导致门一直未进行安装,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后因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8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原、被告双方联系,详细了解案情。被告称虽原、被告双方对电动伸缩门定作的尺寸、规格及数量等进行了约定,但原告制作完成后,被告发现原告制作的电动伸缩门的尺寸与被告所需大门的实际尺寸严重不符,达不到被告的合同目的,现被告已另行委托案外人重新测量和定作了符合实际尺寸的电动伸缩大门,故无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在得知被告的意见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诉讼分析,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同时,情理结合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细致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萍乡某公司共计分四期向原告支付货款3.8万元,案涉电动伸缩门由被告萍乡某公司自行处理。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责任编辑:秦国雄)
